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党委委员会议质量和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云南大学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机关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委员会议制度。
二、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机关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对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作出决议、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机关党委书记可随时决定召开。机关党委指定专人通知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
(二)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机关党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讨论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四)研究机关党组织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工作,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六)研究所属支部的成立、撤销及书记任免的意见,审批所属支部换届选举;
(七)对党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九)讨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讨论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一)讨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方案;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六、机关党委会议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关党委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采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二)机关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定。
(三)机关党委会议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四)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在机关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凡经机关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八、对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对会议内容予以保密。
九、机关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做好记录。党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材料应按照文书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十、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